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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課程
教牧關顧與輔導碩士 靈命導引碩士 講道學碩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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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辦宗旨
●課程計劃 提出論文計劃後,與教授討論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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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說明
一. 神學博士科之課程規定: 核心課程24學分(包括4專題,每個專題各修2門課)。 三次綜合測驗(包含神學、主修專題),共9學分。 畢業論文12學分和口試。
二. 綜合測驗(資格考試) 1. 修完規定課程後,始得參加綜合測驗。 2. 學生需通過三次綜合測驗後,即獲得博士候選人資格,並得開始進行畢業論文之撰寫。 3. 若曾在學術單位(雜誌)發表過與研究相關之學術論文六次(篇)以上者,可免綜合測驗。
三. 語文要求(畢業前應通過鑑定考試) 1. 主修聖經神學、宗教哲學與倫理需通過二門古典語言(希伯來文、希臘文或拉丁文)及一門現 代語言(台語、客語、德語、法語或其他)測驗。 2. 主修教牧與實踐神學、靈修神學須通過一門古典語言(希伯來文、希臘文或拉丁文)及一門現 代語言(台語、客語、德語、法語或其它)測驗。
四. 提出研究計劃(Proposal):論文計劃書大綱應包含研究動機、研究目的、研究方法、研究範圍、名 詞詮釋、研究進度、論文大綱及參考書目等。論文字數需十萬字以上,並按本院論文寫作格式 之規定撰寫。
五. 此課程最高修業年限為七年,若須延長修業年限按本院規定申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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