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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轉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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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轉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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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凡就讀東南亞神學協會所認可之神學院學生及(或)符合本院招收資格者,得申請轉學本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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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神學博士及教牧諮商碩士不接受外校轉學。教牧學博士及神碩須經本院教務會議決議,依個別狀況認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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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
他校在學之聖碩學生,可申請轉本校聖碩學位,提出申請後經心理測驗及面試,通過後即可入學。但不可申請轉本校道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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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
他校畢業之聖碩學生及在學或畢業之道碩學生,可申請轉本校道碩,提出申請後經心理測驗及面試,通過後即可入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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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.
轉學申請單請向教務處索取,報名、面試及測驗比照招生考試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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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轉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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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學生須於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申請,經導師、教務長簽准,再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可辦理離校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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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學校出具各學期成績單及學籍轉出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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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轉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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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學生轉系,需就讀本院滿一學年且該學年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者,始得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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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轉系申請須經導師、教務長簽准,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得申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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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轉教牧諮商系者須經專業知識測驗及面試,轉道碩及聖碩者只須面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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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
轉系以一次為限,限碩士班學生。轉系生應修科目由教務處參照該生修讀之科目審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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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系申請單請向教務處索取,於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申請,面試及測驗比照招生考試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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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雙主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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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申請及審核部份同轉系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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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限道碩、聖碩及教牧諮商三科系學生互相申請雙主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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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可同時授予兩個學位,或先授予原本入學科系之學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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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休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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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讀者,准予休學,但須載明具體原因。經導師、教務長簽准後辦理離校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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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休學最高累計年限為兩年,超過者應辦理退學手續。服役期間不算休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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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休學期滿,應向教務處辦理復學。休學期滿不辦理續休或復學手續者,以自動退學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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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
學期中休學者,所修各課程不計算成績,該學期亦不須繳保留學籍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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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
逾期要求復學者,須經入學考評,評定學歷。復學者得繼續原有之科別及年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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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學期間內,不得申請其他學籍異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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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退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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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因病或因故影響進修或服事能力者,准其自請退學,退學申請手續同休學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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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學生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者,予以勒令退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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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考試作弊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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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每學期無故曠課20節或以上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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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
不及格之學分數達該學期總修學分之半數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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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
必修或主修課程經重修兩次不及格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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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.
實習成績不及格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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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.
學生犯嚴重過失,經認定有損本院名譽,或該生不堪為傳教之職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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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自請或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本院修滿一學期以上並具成績者,得請求發給肆業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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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以上各項校內學籍異動的申請需在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,且須繳交學籍異動費,始完成申請手續。逾期恕不受理。 |